修订后的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印发

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:2023-11-27 阅读次数:6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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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中央组织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修订后的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,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和适用、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、处分的权限和程序、复核和申诉等作出规定,为进一步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、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、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。


据介绍,制定《处分规定》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、从严管理干部、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的决策部署,坚持党管干部、党管人才原则,坚持公正、公平,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,以《政务处分法》和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为依据,把握事业单位特点,适应新形势新任务,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原则、种类、适用规则、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、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完善,进一步严明事业单位各项纪律规矩,进一步增强处分工作的针对性、有效性,着力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,促进教科文卫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。


《处分规定》立足于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新要求,着眼于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对处分的原则、种类、适用、权限、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,是开展事业单位处分工作的基本依据,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“考、奖、罚”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。


《处分规定》共六章四十五条。第一章“总则”,主要明确制定目的依据、适用范围、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。第二章“处分的种类和适用”,主要明确处分种类和受处分的后果。第三章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”,主要明确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及适用的处分。第四章“处分的权限和程序”,主要明确处分的权限、程序和处分决定的内容。第五章“复核和申诉”,主要明确复核、申诉的程序和时限。第六章“附则”,主要明确纪律要求等相关事宜。


《处分规定》明确,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,包括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和开除;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规定,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,包括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和开除。


《处分规定》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进一步严明了政治纪律。如,第三章明确“散布有损宪法权威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”“参加旨在反对宪法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”“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重大决策部署的”等均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,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。


《处分规定》提出,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、违反组织人事纪律、违反工作纪律、违反廉洁从业纪律、违反财经纪律、违反职业道德和违反社会公德等七方面行为给予处分,并根据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适用处分种类。规定规范了处分的权限与程序,确保处分工作规范、有序。为充分保障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,规定还专章规定了复核、申诉的救济途径。


《处分规定》强调,给予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,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危害程度相适应;应当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程序合法、手续完备。同时,规定明确,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医疗卫生、体育等部门,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,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。


 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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