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制度】四平市纪委监委无烟机关管理工作制度

来源:机关党委 发布时间:2021-09-30 阅读次数:9138
X
分享到 - 微信

第一条为减少吸烟对身体健康的危害,营造无烟、清洁、健康的工作环境,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》和《四平市市级无烟党政机关建设方案》要求,特制定本管理工作制度。


第二条 无烟是指在机关办公区域内全面无烟,即无人吸烟、无烟味、无烟头、不摆放任何烟缸烟具。


第三条 机关办公区域指市纪委监委机关大楼、市纪委廉政教育中心和市纪委监委留置区域办公场所。


第四条 机关所有干部职工应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,争当控烟表率,自觉做到不在禁烟区域吸烟、不散烟。


第五条 为便于人性化管理,将在机关办公区域外设置吸烟区,只能在指定区域内吸烟。吸烟者要保持吸烟区域卫生清洁,不要将烟灰乱弹,吸烟后要将烟头完全熄灭,并将烟蒂投入指定烟缸。


第六条 在机关办公楼会议室、办公室、楼梯间、大厅、食堂、洗手间等重要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。


第七条 鼓励和帮助吸烟的干部职工戒烟,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的干部职工进行表扬。


第八条 市纪委监委成立无烟机关建设领导小组,定期不定期对机关办公区域进行巡察、抽查,定期通报检查情况。


第九条 发现干部职工在办公区域吸烟或摆放任何烟具发现1次对本人进行劝诫教育,发现2次对直接领导进行严肃批评,发现3次将通报个人与部门,屡教不改的由无烟机关建设领导小组研究,并报市纪委监委相关部门和领导严肃处理。


第十条 非本单位人员在办公区域吸烟的,一楼大厅和办公院内由物业保安负责监督劝诫,其他场所的由接待人员负责监督劝诫,对不听劝诫的人员由保安负责请出办公区域。


第十一条 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对无烟机关建设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,部室委负责人有责任对本部门吸烟者进行教育和劝诫,为全面无烟机关建设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。


第十二条 本制度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,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。


 









版权所有:中共四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平市监察委员会

吉ICP备16006071号-1       吉公网安备 22030202000126号  网站声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