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制度】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(休)假管理办法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、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本办法适用市纪委监委机关、市纪委监委所属事业单位、市纪委派驻(派出)机构的工作人员。
三、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四、休假种类和条件
(一)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,休假的种类分别为:年休假(带薪休假),职工生育假,婚丧假,病事假等。
(二)年休假(带薪休假),职工生育假,婚丧假条件和标准,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(三)因病须停止工作进行休息或住院治疗的,须按《四平市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》要求,持相关医院出据的诊断请(休)假。
(四)因个人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,要请事假。事假必须说明理由,且须经批准后,方可休假。
五、请(休)假的管理
(一)职工正常的年休假(带薪休假),职工生育假,婚丧假不影响工资待遇。
(二)病(事)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(三)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与个人年休假相结合。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个人实际,一个年度内可分段安排年休假。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(1)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(2)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(3)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(4)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(5)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,年内在前四种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。
(六)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。
(七)经批准请假的工作人员,逾期不归又不办理续假手续的,按旷工处理。旷工、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。
六、请(休)假的审批
(一)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请(休)假,须征得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同意,由市纪委书记审批,交由组织部备案;
(二)市纪委监委各室负责人、各派驻(派出)机构负责人请(休)假,须征得市纪委监委分管常委(委员)、副书记、常务副书记同意,由市纪委书记审批,交由组织部备案;
(三)市纪委监委各室、各派驻(派出)机构副职人员请(休)假,须征得本部门(机构)负责人、市纪委监委分管常委(委员)、副书记同意,由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审批,交由组织部备案;
(四)市纪委监委各室、各派驻(派出)机构其他工作人员请(休)假,须征得本部门(机构)负责人、市纪委监委分管常委(委员)同意,由分管副书记审批,交由组织部备案;
(五)请(休)假必须书面申请,因特殊情况当时无法书面申请的,须先按审批程序口头请假,事后再补书面申请。
(六)请(休)假及公休期间,要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。